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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多中与许瑞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中,许瑞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王多中,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许瑞礼,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中与被告许瑞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多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多中撤回对被告许瑞礼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王多中负担。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