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贺八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元双与王有华、蒋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双,王有华,蒋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双。被执行人:王有华。被执行人:蒋圣红。关于刘元双申请执行王有华、蒋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