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元双与王有华、蒋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双,王有华,蒋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双。被执行人:王有华。被执行人:蒋圣红。关于刘元双申请执行王有华、蒋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