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祥忠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2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祥忠,男,1943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拥和,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祥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4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祥忠称:王祥忠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的信访材料完全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置之不理的行为违背了《信访条例》的规定;王祥忠所提诉讼请求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王祥忠请求撤销(2015)东行初字第00444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王祥忠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公安局履行受理王祥忠信访事项的职责,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的答复意见。因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祥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王祥忠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