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与被执行人侯连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梅,侯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梅,女,汉族,35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新泰华庭12号楼2号院。被执行人侯连军,男,汉族,40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新泰华庭3号楼8号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与被执行人侯连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远会审判员 侯 宇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