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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创强与梁永想、冯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创强,梁永想,冯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原告梁创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8。被告梁永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57。被告冯小玲,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26。委托代理人梁永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57。原告梁创强诉被告梁永想、冯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魏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创强、被告梁永想、被告冯小玲的委托代理人梁永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创强诉称,2010年3月,被告梁永想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从中国银行凤凰北营业部取出现金后,到被告梁永想经营的香洲衡宇汽车维修行将3万元现金交给他。被告梁永想的妻子冯小玲在场。几年来,原告不断催促还款,但被告梁永想只返还了2,000元,余款28,000元拖着不还。由于原告急需用钱,被告梁永想又躲避不见,原告只好在2015年2月28日到被告梁永想家里要求还钱,并惊动了辖区派出所。在民警的调解下,被告梁永想在派出所补写了28,000元的借条,但仍说没法还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及支付2010年3月至今的利息。开庭时,原告梁创强放弃利息请求。原告梁创强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2.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3.工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份;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还款,由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3、4月份,被告梁永想向原告梁创强借款30,000元,原告梁创强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梁永想交付了借款,交付时被告冯小玲在场。2011年1月被告梁永想还款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2015年2月28日,原告梁创强在追讨借款时与被告梁永想发生争执,由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调停,被告梁永想在派出所补写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梁创强人民币(现款)贰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梁永想。被告梁永想与被告冯小玲是夫妻。本院认为,原告梁创强提供了借条为证,且两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足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对原告梁创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有违法律和道义,原告梁创强要求两被告还款28,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永想、冯小玲向原告梁创强偿还借款28,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