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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玉振因与被上诉人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振,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振。委托代理人高雷,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昭,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玉振因与被上诉人代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玉振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玉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玉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孙玉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代理审判员  潘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