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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关玄与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玄,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723号原告:关玄,男,汉族。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晖,男,满族,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关玄与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玄,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0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至2013年11月,被告一直没有给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由于贪小便宜偷卖柴油5000多升,被东陵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被被告开除。由于我已经返还赃款缴纳了罚金,所以我要求被告返还我的保证金,垫付交通罚金,并支付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元,返还垫付交通罚金2,000元,支付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偷卖公司柴油被东陵法院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当时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不继续追究其责任,但是保证金3,000元及其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2,000元不再返还原告,养老、医疗保险也不给补缴或办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入被告处,任罐车司机。2013年11月5日,原告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8日,原告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5月中旬,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返还保证金,返还行车超载垫付罚金,支付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养老、医疗保险金。21日,该委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5)6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入职被告处时,缴纳保证金3,000元。还查明:原、被告就交通罚款哪方承担达成一致,哪方造成,哪方承担。原告主张因超载,其垫付交通罚金2,000元,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认可如因超载,可以返还原告交通罚金2,000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交通罚金系因超载所罚。再查明: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原告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共计支出3,541.56元。原告未缴纳医疗保险。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抵押金票据、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庭审笔录、刑事判决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返还保证金3,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应将收取的保证金3,000元,返还原告。关于返还垫付交通罚款2,000元的问题。原、被告就交通罚款哪方承担达成一致,哪方造成,哪方承担。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因超载,其垫付交通罚金2,000元,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认可如因超载,可以返还原告交通罚金2,000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交通罚金系因超载所罚。故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原告无权主张将应交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给付其个人。但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原告已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单位应承担比例给付原告,即被告应给付原告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为2,124.93元[(1,731元÷12个月×10个月+1,931.44元+167.62元)÷20%×1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关玄保证金3,000元;二、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关玄养老保险费2,124.9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关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