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018号原告:姜某,女,生于1975年9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左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颂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