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018号原告:姜某,女,生于1975年9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左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颂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