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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袁安与纪学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纪学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06号原告:袁安,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学亮,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纪保义,居民,系被告纪学亮的儿子。原告袁安与被告纪学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袁安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