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惠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六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惠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六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惠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兴委托代理人:朱木忠,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六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发委托代理人:傅和平关于宝鸡市惠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六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六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洪山支行的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