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财、杨秀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财,杨秀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莉凌,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财。被告杨秀鸾。系被告黄国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财、杨秀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谢 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魏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