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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琳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15号原告赵琳。委托代理人高敏,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负责人何新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余刚,该所民警。赵琳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琳负担。审 判 长  刘延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