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盖玉梅请执行盖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玉梅,盖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盖玉梅,女。被执行人盖玉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盖玉梅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在被执行人盖玉华所有的登记在初军名下的有私有房屋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盖玉华所有的登记在初某名下的座落在鸡西市城子河区某乡某村,建筑面积11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X**号房屋。二、被执行人盖玉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盖玉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