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孙计松、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计松,李国军,李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计松,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高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军,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滕州市。原审被告李恩义,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邹城市。上诉人孙计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计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计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计松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上诉人孙计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