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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君与贯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君,贯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韩君,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韩静,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原告韩君姐姐。被告贯建英,女,4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上列原告韩君与被告贯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君的委托代理人韩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贯建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君因被告贯建英未返还向其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贯建英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贯建英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2013年3月16日,被告贯建英向原告韩君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未约定月利率,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16日,高永利为担保人。借款后,被告贯建英于2014年2月11日偿还借款50000元,未约定给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被告贯建英给付的50000元未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借据中也未约定利息,应先核减本金500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本金为50000元。对于被告要求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利率,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利率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贯建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贯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韩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795元,由被告贯建英负担。超标的诉讼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韩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谦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