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甲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加加,张甲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79号原告:肖加加,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甲甲,男,1984年3月15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加加与被告张甲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加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加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加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加加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勇军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