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繁昌县清新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军、芜湖市海飞鹤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孙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繁昌县清新水洗有限责任公司,汪军,芜湖市海飞鹤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孙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65号原告: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潘华正,董事长。原告: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吴本娇,总经理。原告:繁昌县清新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周先义,董事长。被告:汪军,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海飞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艾家善,董事长。被告:安徽省芜湖孙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李宗海。原告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永恒服饰有限公司、繁昌县清新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军、芜湖市海飞鹤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孙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芜湖市海飞鹤服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