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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冯钢锋与吴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钢锋,吴建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冯钢锋,经商。被告:吴建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钢锋诉被告吴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钢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钢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冯钢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