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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君谋与被告刘远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谋,刘远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张君谋,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刘远述,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张君谋与被告刘远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谋与被告刘远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君谋诉称,2014年10月2日,我给被告刘远述养殖场两次提供饲料,被告欠我饲料款254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25400元。被告刘远述辩称,我欠原告饲料款属实,但由于我的养殖场经营状况不好,况且目前肉猪尚未出栏,未能按期归还其饲料欠款。原告为主张其权利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张君谋饲料款25400元整��刘远述,2014.10.2”,该证据证实被告刘远述欠原告张君谋饲料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刘远述对原告张君谋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张君谋先后两次给被告刘远述养殖场提供饲料,被告刘远述欠原告张君谋饲料款25400元,并于2014年10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养殖场肉猪未出栏,无钱给付为由,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饲料款25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远述欠原告张君谋饲料款25400元属实,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提交的欠条真实可信,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远述给付原告张君谋饲料款254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远述负担215元,退付原告张君谋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德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