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单县。被告孙某某,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勇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