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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单县。被告孙某某,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勇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