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欣与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欣,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高欣。被执行人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21-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鲁K×××××、鲁K×××××号车辆。现因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将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长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鲁K×××××、鲁K×××××号车辆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