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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刘恒,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吴斯,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恒、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好莱坞广场”11楼580、581房内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人用飞镖转盘赌博,现场挡获参赌人员20余人、工作人员10余人及管理人员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在靠近卫生间的收银台下查获散落的现金4000元、收银台下黑纸口袋里查获现金50000元、收银桌抽屉里查获现金22000元,另从参赌人员处查获现金115900元;同时,民警在“好莱坞广场”1楼过道内将该赌场管理人员张某某挡获。经查,张某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该赌博场所的租房事宜,并在赌场内负责赌资的收支;2014年4月初,冯某某到赌场上班,负责管理女服务员等工作;2014年5月,王某某到赌场上班,负责管理男服务员等工作。该院根据挡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受一个不认识的人委托去租用了“好莱坞广场”11楼580、581房屋,并受该人委托去上述房屋内收取过二三次资金,不知道该场所系赌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3、冯某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冯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王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芳草街刑警中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7日16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高新区“好莱坞广场”580、581号房间内抓获王某某、冯某某等工作人员12人和参赌人员21人,在好莱坞广场一楼过道内看见张某某形迹可疑四处张望,怀疑其是望风人员,将其挡获归案。2、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出租合同,证实2014年4月5日罗某和尹莎莎将二环路南三段18号11层270、271号房租给了一个叫XXX的人,租期自2014年4月5日开始,期限为一年,该房屋被出租以后,门牌号被换成了580和581。罗某辨认出和他签合同的自称是XXX的人是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3、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芳草街刑警中队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芳草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7日民警在“好莱坞广场”11楼580、581号房间查获用于赌博的转盘、飞镖等工具、现场工作人员12人、赌博人员21人,在靠近卫生间得的收银台下查获散落的现金4000元、收银台下黑纸口袋里发现现金50000元、收银桌抽屉里发现22000元,收银桌上发现账本、单据等,另从现场有号牌的涉赌人员处查获现金115900元、无号牌的谭引芬、熊超处查获5500元,民警对现场查获的现金进行了处理,将啤酒游戏单、账本、飞镖、代金券、人民币现金76050元、数字轮盘、计分白板、点钞机等物品予以了扣押。4、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芳草街刑警中队出具的现场照片,证实了民警对“好莱坞广场”11楼580、581号房内飞镖转盘赌博现场及涉赌人员挡获的情况。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6月10日开始在赌飞镖的场子里收银,还没领过工资,也不知道谁负责,收银员有三个,分别是邓某、陈某、张某,当时收银台抽屉里有2万多现金,客人给了多少没有记账。6、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邓某是赌博场子里的收银员,其证实工资是每月2100元,场子里的负责人是王某某和张哥,每天的本金都是王某某和张哥拿来,本金是5万,收银员还有张某、陈某。邓某辨认出“张哥”即是张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是场子里的负责人。7、证人陈某的证言,陈某证实她和另外两个女的负责在镖场里发手牌和收钱,但不知道镖场的负责人是谁,被从收银台搜出的76000元是公司的周转金。8、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某证实场子里管理人员是冯某某和王某某,给她们发工资的是凯哥,不知道场子里的老板是谁。刘某辨认出“凯哥”即是张某某,赌场里的管理人员是张某某、王某某和冯某某。9、证人江某的证言,江某是飞镖场子里的服务员,主要工作是端茶递水,给客人开单子,证实王某某是场子里的管理人员,但不知道老板是谁。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张某某证实其是飞镖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给客人填单、递单,管她们的是冯某某,王某某是管男服务员的。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王某某供述场子的老板是五哥,他是今年5月开始上班的,是五哥招聘的,每个月工资4500元。场子里的赌博方式是由客人丢飞镖钉转盘,客人赌的是转盘上数字的大小和点数,他主要负责管理男服务员,安排人员转动盘子,也负责开门,张某某负责采购和内勤,同时也负责送本金过来,每天营业结束后把钱收走,冯某某负责管理女服务员。王某某辨认出负责赌场资金的是张某某,每天本金由他拿来,还辨认出负责管理女服务员的是冯某某。1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冯某某供述他是2014年4月10日左右到百度酒吧后面11楼的赌场上班的,他负责管理女服务员和端水发戴在手上的号码牌。场子是一个叫五哥的人开的,王某某管理男服务员,张某某经常在赌场开始营业时送钱过来,营业结束后又来赌场收钱,一对夫妇在收代金券,场子里是以耍飞镖的方式进行赌钱。冯某某辨认出场子里负责管理男服务员的是王某某,辨认出张某某是来赌场收银的人。1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在百度酒吧上班,负责买菜,今年3月份他在“好莱坞广场”停车场碰到一个叫习浩的人,习浩给了他一张XXX的身份证并给他200元的报酬,他用XXX的身份证帮习浩在“好莱坞广场”11楼租了580、581号房,但他不知道里面是做什么的,也没去过,没有习浩的联系方式。张某某当庭供述其受一个不认识的人委托用XXX的身份证租了“好莱坞广场”11楼580、581号房,后来又受该人委托到上述房屋内收过两三次钱,但不知道是赌场。14、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某、陈某、张某、毕某某、勾某某、陈某某、陈某、江某、王某、张某某、刘某、邹某、谭某、龙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15、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了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仍然坚持其辩解,认为其只是受他人委托去租用了涉案的房屋并受委托去收过两三次钱,并不知道该场所是赌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当庭供述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矛盾,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否认到过该赌场,当庭又供述其受他人委托去收过钱,但辩称其不知道委托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否认知道该场所系赌场,张某某的供述避重就轻,与社会常理不符,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对张某某的供述不予采信。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冯某某、王某某受他人聘用到赌场从事管理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张某某租用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并负责收取赌资,参与犯罪的程度较深,根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为从犯。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是受他人委托租用涉案房屋以及受他人委托收取资金但不知道该场所系赌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明确供认张某某负责给赌场送本金过来,并在营业结束后到赌场收取营业款,该赌场工作人员邓某、刘某亦证实了张某某是赌场的管理人员并对张某某进行了辨认,加之张某某冒充XXX的身份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足以认定张某某租用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并负责收取赌资,至于张某某所辩称的其受一个不认识的人委托租用房屋、收取资金,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辩解与社会常理不符,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张某某虽当庭供述了其租用房屋并收取资金的事实,但其供述避重就轻,并不完整、彻底,张某某并无认罪悔罪表现,应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请求对冯某某、王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76050元、赌博工具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