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春宝,男。被执行人:孔令芝,女。被执行人:高春岐,男。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昭宁代理审判员 谢振东代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