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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春宝,男。被执行人:孔令芝,女。被执行人:高春岐,男。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春宝、孔令芝、高春岐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昭宁代理审判员  谢振东代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