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苏根英与康有梅、陶晓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根英,康有梅,陶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苏根英,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有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陶晓宝,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在春,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傲,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原告苏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8元,由原告苏根英负担。审判员 吴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