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强、刘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强,刘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翔军,男,汉族,特别代理。被告刘强。被告刘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强、刘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已自愿还款清息,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0元,减半收取302.00元,由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