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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鹏与王家军、单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王家军,单即霞,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陈鹏,居民。被执行人王家军,居民。被执行人单即霞,居民。被执行人张志远,居民。本院在执行陈鹏与王家军、单即霞、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西关音堂社区***号。被执行人王家军,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单即霞,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本院在执行陈鹏与王家军、单即霞、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聂磊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福江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西关音堂社区***号。被执行人王家军,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单即霞,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结案时间:2015年8月12日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情况:本案应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实际执行0元,收取执行费0元。执行经过及结果:本案自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1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5年8月12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聂磊2015年8月12日阅卷审查记录当事人列项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西关音堂社区***号。被执行人王家军,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单即霞,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案件基本情况执行依据:(2014)高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单位:高密市人民法院案件来源:申请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本案被告应付原告200000元,已付0元,尚欠200000元需执行。简要案情: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到期后未还款,经法院判决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阅卷人:聂磊2015年8月12日执行案件结案表(执行案件用)案号(2015)高法执字第682号案由民间借贷申请(移交、委托)执行人陈鹏被执行人王家军单即霞张志远标的债务200000元实际完成金额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立案时间2015年3月10日结案时间2015年8月12日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执行员意见同意执行长意见庭长意见局长意见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西关音堂社区***号。被执行人王家军,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单即霞,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观音堂***号。本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制定执行方案如下: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劝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承办人:聂磊2015年8月12日执行日志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15年8月12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8月12日地点:法警大队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聂磊案件主审人:聂磊书记员:陈福江评议:陈鹏与王家军、单即霞、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简要介绍案情。略。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田:同意。付: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商)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