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签发:核稿:拟稿:(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9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周某于2005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周志鑫,现在天长市城南小学二年级就读。由于周某经常不回家,一出门就手机关机,根本找不到他人,对家庭不闻不问,偶尔也赌博,其于2015年7月15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其与周某夫妻感情已不存在,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周某离婚。原告王某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事实。被告周某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庭审认证:对原告王某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周某于2005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前××××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周志鑫,现在天长市城南小学二年级就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周某在解决家庭矛盾及问题时,方式简单、过急,以致原、被告矛盾加深。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周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随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原、被告婚前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耐心协商处理。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