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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陈振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陈振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学聪。委托代理人:张大芳。被告:陈振益。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陈振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琪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被告陈振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