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段红亮和被执行人金秀青、景洪胜利橡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亮,金秀青,景洪胜利橡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段红亮,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西双版纳州运输公司出租房。被执行人金秀青,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景洪市金像盛景小区。被执行人景洪胜利橡胶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嘎洒镇曼岛村。法定代表人张明泉,职务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段红亮和被执行人金秀青、景洪胜利橡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红亮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秀青、景洪胜利橡胶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自动履行60000元执行款。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西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