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刘凤才诉李连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才,李连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刘凤才,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海,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才诉李连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刘凤才负担。审判长 王东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