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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刘凤才诉李连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才,李连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刘凤才,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海,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才诉李连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刘凤才负担。审判长  王东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