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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隆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天隆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126号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686XXXX0-0。法定代表人:刘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隆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隆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7元,减半收取1733.50元,保全费1345元,共计307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