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罗富礼诉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富礼,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136号原告罗富礼,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组织机构代码45063198-5),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316号。诉讼代表人张呈明,男,该支队支队长。原告罗富礼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富礼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富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罗富礼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