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逯某某(反诉被告),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逯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离婚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赵某某与反诉被告逯某某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于2015年7月28日由审判员朱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1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在原告怀孕后期,生育一女儿。被告与原告的感情逐渐恶化,感情越来越不好,在怀孕期间还殴打原告,原告实在不能承受目前的状况,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现金,原被告各一半。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子女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不,我们婚后没有财产,我从来没打过原告,原告过年都不回家。反诉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们结婚时给反诉被告过彩礼款15.5万元,现在要求返还10万元。反诉被告逯某某辩称,过来12万元彩礼,其余是赠与买金银首饰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现在两个月。结婚前被告给原告支付了彩礼款。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是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告(反诉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结婚证,证明登记结婚。2、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工程挣钱了,手中有钱。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4张欠条,证明欠的外债,过彩礼欠10万元。庭审中,关于原告(反诉被告)的举证,因被告(反诉原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否认殴打原告,所以本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因为不同意离婚,且本院认为不符合离婚条件,所以对反诉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逯某某对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赵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逯某某承担;反诉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