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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向某与田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向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