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719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生。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帮君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5月21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邮寄了《投诉书》,请求被起诉人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收到其于2014年9月17日邮寄的《控告举报书》及证据后,至今未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但被起诉人至今未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起诉人。起诉人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起诉人有法定职责对该投诉书进行登记,并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且书面通知起诉人。若决定受理,应在60日内办结,并作出相应处理。但被起诉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故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不作为违法,判令被起诉人限期对起诉人2015年5月21日具文的《投诉书》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并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李帮君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进行投诉,北京市公安局就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李帮君起诉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不予办理其信访事项的作为违法,判令被起诉人就其信访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及相应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代理审判员 张肖鹏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高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