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翟培超与汶上房地产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培超,汶上房地产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216号原告翟培超,汶上县物质局退休干部。被告汶上房地产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与宝相寺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培超诉被告汶上房地产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子女对涉诉房屋也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培超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厅审 判 员 王继同人民陪审员 张卫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