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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光宏与韦海波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宏,韦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韦海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刘光宏与被执行人韦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海波及其配偶马金梅(身份证号码××)名下的银行存款86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宿舍,身份证号码340111196310035517被执行人:韦海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建设村韦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1013259X申请执行人刘光宏与被执行人韦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海波及其配偶马金梅(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04067706)名下的银行存款86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