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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义文与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65号原告:张义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南屏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方超,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文诉被告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张义文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