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玉忠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刘玉忠。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刘玉忠的书面起诉状,起诉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建三江分局(以下简称建三江国土资源分局),要求:1.不服建三江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对刘玉忠请求事项的答复;2.要求建三江国土资源分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确认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3.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玉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玉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邵明英审判员 张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