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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健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法定代表人:武智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