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彭勇与王富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彭勇,王富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075-1号申请执行人:彭勇。被执行人:王富赞。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台黄执民字第207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富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富赞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