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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