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阿曼诉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阿曼,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08-3号原告任阿曼,曾用名任曼,女,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强,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圣奇,被告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阿曼诉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阿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阿曼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卢新言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