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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喜兰与曲景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宁喜兰,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曲景彦,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宁喜兰申请执行曲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喜兰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曲景彦银行卡予以冻结,并以扣划的方式执结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