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申担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与张春、汪明香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张春,汪明香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申担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负责人:黎根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质,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张春,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汪明香,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春、汪明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现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特别程序。二、申请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