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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圣忠与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忠,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59-1号原告:王圣忠,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汪迎春,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深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崔北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忠诉被告安徽中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长华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黄清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