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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子支行与张宏、于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子支行,张宏,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子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镇古城子村。负责人张雪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于珊,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子支行与张宏、于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子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珊在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