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安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信长富与王卫勇、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长富,王卫勇,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988号原告信长富,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人,现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付金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勇,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蕾,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静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长富与被告王卫勇、廊坊市鹏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长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长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长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