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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启龙与李秀丽、黄玉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龙,李秀丽,黄玉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孙启龙。被执行人李秀丽,成年。被执行人黄玉传,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龙与被执行人李秀丽等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丽、黄玉传已将(2014)台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台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