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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王华,刘志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执行人王华,男。被执行人刘志然,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王华、刘志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0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华、刘志然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330,303.83元、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3,12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华、刘志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05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蕾